财政部: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上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
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披露规定称,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上一年度的证券服务业务,包括客户数量、主要行业、平均资产等。
财政部指出,此前,财政部和证监会已探索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措施。然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缺乏专门详细的监管规则,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执业信息披露要求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法律效力。在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责任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难以达到监管要求。迫切需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规则,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披露规定》共15条,明确了从事证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责任和约束。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总体要求,强调首席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以强化外部约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质量。
其中,披露规定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的收入情况,包括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等。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上一年度的证券服务业务,包括客户数量、主要行业、平均资产等。
二是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涵盖业务收入、分支机构等基本信息。同时突出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的信息,如从业人员、执业经历、处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风险防护等。,从而为市场参与者科学合理地选择审计机构提供友好的参考,促进证券审计市场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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